你是不是有什麼誤會,如果任何起爭議都要靠殺人解決,還要法律做什麼,還要警察做什麼,法院關一關大家當野蠻人靠拳頭說話不就好了,我們是法治國家,不管對方如何窮凶極惡,都該由法院定罪。
你自己去提案自己跑修法流程啊,跟我講這些幹嘛,我看起來像立法院長嗎?
所以司法系統不該進行任何調查囉,你是做了什麼虧心事,這麼害怕被調查。
一樣是倒果為因,已經付出了法律上的代價才能叫更生人,褫奪公權終身也是一種法律上的代價,也明文寫在刑法裡作為一種懲罰方式,如我所假設殺人犯禁止選總統這情況此懲處並無不妥,也完全符合比例原則。
你有沒有想過別犯罪就好了。你只要觸犯罰金以上的本刑,就有一輩子的污點案底,平常做人就該愛與包容,而不是整天想著怎麼躲過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