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在社維法裡
委員提案第 11021392 號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印發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28.pdf
新增 第六十四條之一
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以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之措施。
網際網路之內容有前項情形,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內政部得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不適用前項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接獲第一項命令之日起,將使用者帳號資料及網頁內容保留一百八十日,並依內政部調取資料之通知,提供資料。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一項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並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二項或前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三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提供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資料者,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內政部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所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及科學技術發展主管機關應協助執行。
相似點1:條文規定內政部只要會商各部會後,即可下令限制瀏覽、移除內容或終止帳號。行政機關擁有一言以蔽之的權力,能直接干預人民的言論與帳號使用權。
>>> ㄜ 之前的還有「法院裁定/聲請司法機關 」 這次都沒看到0.0
相似點2: 停止解析/限制接取=DNS封鎖(封網),極其嚴厲的技術手段過去僅針對重大的跨國犯罪或色情網站,現在草案擬擴大到行政機關認定的言論範疇。
>>>中介法是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這次是內政部開完會可直接下令
相似點3: 要求業者必須保留使用者帳號資料及網頁內容180日,並依通知提供資料。在沒有法院令狀(Search Warrant)的情況下,行政權可直接獲取使用者隱私 。
>>>之前中介法是行政機關發布「調取令」,現在是內政部只發布「通知」就能拿資料
相似點4:針對不遵行行政命令的業者,兩者皆設有罰鍰處分,以此強制平台配合政府的管理要求,導致平台採取預防性審核。
懶人包
從法院聲請制變成行政命令制
因為之前被質疑「跳過法院審核」,所以現在就直接把法院的部分都刪掉了0.0
https://truth.bahamut.com.tw/s01/202605/forum/60076/230a98cdd47d1757d88036853d7ea25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