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草案第六條第 14 款的定義,「網絡內容提供者」的範圍極其廣泛,並非僅限於大型網絡平台或特定商業營運者。舉凡撰寫文章的個人網誌作者(Blogger)、獨立網店,甚至是純屬個人非營利性質的同好組織或網絡社群,只要在網絡上發布任何內容,全數被納入該法管轄。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則批評,該規範在實務上已達到「無遠弗屆」的地步,其本質已脫離單純的兒少保護,恐淪為國家大規模限制人民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工具。
在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體制下,不論政府或民間皆不得任意收集人民個人資料。然而,該草案卻試圖透過立法手段,強制民間私法人與個人去收集用戶的私隱資料。
未來任何網站官網只要宣稱是為了「進行年齡認證」或「限制未成年帳戶使用時間」,即可依法要求用戶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個人資料,使原本違法的收集行為瞬間「合法化」,等同網絡實名認證。
由於絕大多數的個人網站或中小企業並無足夠的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去保護用戶個人資料,一旦這類散落各地的個人資料庫建立,勢必會成為詐騙集團或有心人士的攻擊目標,從根本上提高系統性的犯罪風險。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條文中並未明確說明「年齡認證」的具體執行方式,究竟是透過刷信用卡、人臉識別,還是掃描晶片身份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事後自行決定。
同時,草案亦缺乏相應的最佳化配套措施與救濟途徑。若有合法商家遭到錯誤封網,其帶來的經濟損失該由誰賠償、如何申訴,條文皆未提及。外界質疑,行政機關直接擁有的「封網權」,是否屬於應由法院審查的「法官保留」強制處分權限,在法理上仍有巨大爭議。這種規避司法審查、無限制擴張行政權力的條文,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非同小可。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已向衛福部提交修正意見,並呼籲大眾關注此項草案的修法走向,建請刪除草案第六條第 14 款及第 59 條之不合理之處,避免兒少保護演變成資訊安全災難。
看完了文章覺得這問題要推動得找立法有關的委員與民間團體來共同上訴,否則光找業者很難